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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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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无相关手术条件,医院是否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856人看过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在2012年3月25日10时07分因突发语言不利,表达困难、右侧肢体不灵活等症状到某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患者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予以输液治疗。在患者输液近两小时后,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等症状并逐渐加深。14时15分患者家属将其转至外院进行抢救,外院对患者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脑内血肿(额颞内)、继发性脑室出血、高血压1级极高危组、吸入性肺炎。经手术治疗后,患者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右侧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患者认为,被告医院贻误病情,使其丧失了最佳诊疗时机,身体严重受损,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患者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该患者因“右侧肢体偏瘫半小时”于2012年3月25日10时07分就诊于被告,入院后根据该患者本次发病情况、既往史,入院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情况(血压、头颅CT),医方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是正确的,入院后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在随后的病情观察期间,医方对该患者病情发展估计不足,未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该院不具备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的条件),也未及时给予脱水降颅压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重了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

2、根据该患者在被告及外院的病历中既往史所载:该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年,未规律监测及服用降压药治疗,并有吸烟、饮酒史多年。患者本次发病为自发性脑出血伴高血压3级(极高危),属于急性进展期,疾病诊治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性,预后欠佳,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虽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上述治疗是符合脑出血及高血压的诊疗规范的),但患者脑出血仍进一步加重,表明患者所患疾病本身较为凶险,故此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该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在该患者入院后虽给予乌拉地尔降血压及醒脑静、止血药对症治疗,但在随后的病情观察期间,医方对该患者病情发展估计不足,未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也未及时给予脱水降颅压治疗,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重了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上的规律,法院通常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虽不予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记载,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重了患者疾病的进展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该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按其过错程度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596974.87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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