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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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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提供病历原件,为误诊胃癌承担全责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502人看过

2008年5月8日王某被某三甲诊断为“胃类癌”,5月12日某三甲医院为其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标本送病检。病理示:胃粘膜组织轻度萎缩,部分不典型增生,未见明确肿瘤残存,淋巴结未见转移癌。2008年10月30日,王某复查胃镜示:胃类癌术后,手术局部粘膜呈瘢痕样改变且局部形成半球形隆起,术后改变?2012年5月9日,王某复查胃镜示:残胃手术局部局限性隆起(距门齿约46cm),隆起处胃壁增厚,以粘膜层和粘膜下层为主,术后改变?占位待除外。2012年5月9日腹盆CT示:吻合口局部见软组织肿物,约3.4*4.0cm,考虑肿瘤复发。2012年6月4日,某三甲医院为王某行开腹探查术、腹腔粘连松解术和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术中探查未见明确肿瘤复发迹象。王某认为开腹探查的结果没有肿瘤,而某三甲医院的CT检查报告称其有肿瘤,而且手术损坏了其造血功能,故将某三甲医院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前后两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就某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某三甲医院不能提供王某两次住院的病历原件,两家鉴定机构均以“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即鉴定材料不够完整、充分(如二次住院客观病历中未见风险告知书及未见主观病历等)。”为由,决定终止鉴定。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向患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因某三甲医院未提供王某的病历原件,致使鉴定机构认定王某申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某三甲医院承担。法院推定某三甲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王某的各项损失,某三甲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某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和后续治疗费等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判决某三甲医院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44076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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