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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作者:杜伯林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8次举报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不需要。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

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

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

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

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移?

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重庆市?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

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

答:转移基金有两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和统筹基金。

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单位持职工调函、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

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

答: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

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20111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

2)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

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应按以下规定参保: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是:1993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100%选择。

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993年至1996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16月为23%19987月至200512月为18%20061月起统一为20%

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

5、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1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6、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答: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其余人员补缴规定如下:

(1)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只能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

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7月。

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口转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7月。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20037月。其中:20037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区城镇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7月。

200371后农转非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如农村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具有我区户口,200610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3月。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8、哪些情况下个人参保人员可以中断缴费?

答: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单位要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的;无缴费能力或无继续缴费意愿的;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及出境定居或死亡的。

9、哪些情况下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正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退还,但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退还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出境定居,不再具备享受养老金条件的;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重复参保;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后退休的。

10、个人帐户额就是个人缴费额吗?

答:个人帐户金额不等于个人缴费金额。若某个人参保人员2007年度缴费基数为10000元,其个人缴费额为10000×20%=2000元,则个人帐户本金为10000×8%=800元,个人帐户金额即为800元加上利息之和。

11、参保人员哪些基础信息变更了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提交哪些材料?

答:参保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时间、业务办理变更时间等项目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维护业务。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职工档案》及档案中相关证明材料。

12、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答: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凭辞职手续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费缴纳。其辞职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养老保险

(一)20071231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符合渝府发〔200826号规定,19821120071231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12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参加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向哪里申报?

答:向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保。

3、没有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2)原征地人员委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账户信息资料;

3)原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4、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2)原征地人员委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账户信息资料;

3)原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终止通知书》;《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及该表所附的《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名册》。

5、原征地人员,在20071231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怎么处理?

答:对在20071231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业务人员应根据区县审核工作小组提供的参保情况,将其实际缴费月数录入(导入)业务系统,为原征地人员打印《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

6、原征地人员,在20071231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哪里领取政府补贴?

答:参保人在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政府补贴。

7、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送达本人。

8、参保人收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后,怎么办理?

答:参保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9、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本人。

10、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送达本人。

1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能否退还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

12、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已参保原征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并入基金。

13、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

14、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5、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16、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7、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8、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9、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20、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21、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20071231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20081月起按月发放;20081月及其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二)200811以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简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符合渝府发〔200826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谁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2)《参保名册》的公示书面结果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新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2张。

4、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申报人?

答:将《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交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人收到《重庆市200811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后,怎么办理?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对《缴费明细表》中“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填制确认后,将书面的公示结果和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送区县社会保险局。

6、参加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如何缴纳?

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扣代缴。

7、新征地人员个人完清缴费,但是所在征地宗地未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充计划)的,能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答:不能。

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9、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10、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11、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2、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1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4、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5、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6、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17、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18、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20071231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20081月起按月发放;20081月及其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三)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占)地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征(占)地人员养老保险?

答:19821120071231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112008930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征(占)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向哪里申报?

答:向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保。

3、参加征(占)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人的申报时效?

答: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申报。

4、没有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5、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申报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下同)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3)《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终止通知书》;《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及该表所附的《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名册》。

6、哪些征(占)地人员可以参保?

答:以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准。

7、征(占)地人员,在20071231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怎么处理?

答:对在2010731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业务人员应将其实际缴费月数录入(导入)业务系统,为征(占)地人员打印《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征(占)地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

8、原征地人员,在20071231前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哪里领取政府补贴?

答:参保人在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政府补贴。

9、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送达本人。

10、参保人收到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后,怎么办理?

答:参保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1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本人。

1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送达本人。

13、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能否退还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

14、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已参保征(占)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并入基金。

15、征(占)地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占)地“4050”人员和征(占)地中青年人员

16、征(占)地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7、征(占)地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基本信息表》。

18、征(占)地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9、征(占)地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0、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21、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22、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23、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2010731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20108月起按月发放;201081及其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四)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征地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征地人员养老保险?

答:20081120107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10120107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谁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报批名册》。

2)《参保名册》的公示书面结果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新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2张;

4、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申报人?

答:将《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交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人收到《重庆市200811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后,怎么办理?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对《缴费明细表》中“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填制确认后,将书面的公示结果和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送区县社会保险局。

6、参加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如何缴纳?

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代扣代缴。

7、新征地人员个人完清缴费,但是所在征地宗地未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充计划)的,能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答:不能。

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9、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10、新征地农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11、新征地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2、新征地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基本信息表》。

13、新征地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4、新征地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5、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6、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17、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18、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领取待遇之月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领取待遇之月起按月发放;领取待遇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五)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转户人员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参保?

答: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转户人员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以下简称“退地农转城人员”),什么时间可以参保?

答: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4、退地农转城人员向哪里申报参保?

答: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保。

5、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3)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

4)《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退地农转城人员通过什么方式缴纳养老保险缴费?

答: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从转户人员的账户中全额划扣。

7、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8、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9、退地农转城人员参保后,哪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退地农转城“4050”人员和退地农转城中青年人员。

10、退地农转城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退地农转城“4050”人员和退地农转城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1、退地农转城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12、退地农转城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3、退地农转城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5、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16、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17、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领取待遇之月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领取待遇之月起按月发放;领取待遇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

三、特殊人群养老保险

(一)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哪些超龄人员可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统称“未参保超龄人员”):

12011630(含)前,具有(取得)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2011630(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2、曾经具有重庆市城镇户籍,在201012月将户籍迁到了外省的人员,是否可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能。申报参保的人员首先必须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且要求在2011630及以前就取得本市户籍的。

3、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的人员是否可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对符合问题“1”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从享受渝办发〔2011272号养老待遇之月停止享受渝府发〔200985号社会养老待遇(即20121231日前,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应从20117月起停止领取原已享受的养老待遇;201311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原已享受的养老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4、已享受渝府发〔2005121号生活补贴人员是否可按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若符合问题“1”规定条件,可自愿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从享受渝办发〔2011272号养老待遇之月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即20121231日前,参保缴费的超龄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后,应从20117月起停止领取原已享受的养老待遇;201311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原已享受的养老待遇)。对其20117月至首次发放之月期间,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额,先进行扣减后再按差额补发。

5、什么是“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吗?

答: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是用人单位。

6、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指定部门申报。

其中,若未参保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工作。

7、主管部门如何为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答: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统称“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申报。经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8、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能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9、未参保超龄人员原始档案资料遗失的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对于遗失的原始档案资料,未参保超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说明,并对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10、未参保超龄人员采取哪种参保缴费形式?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1、参保超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缴费金额=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金额”)—减缴的养老保险费。

12、是否每个参保人都有减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计算减缴的养老保险费?

答:不是每个参保人员都有减缴的养老保险费,只有在规定时间点超过60周岁的人才有。具体规定如下:

2011年和20121231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按其在2011630时的年龄与60周岁相比;20121231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人员,按其申报并完清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相比。比较结果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即最多减缴27000元)。

13、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计算如下:

2011年和20121231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9961月至2010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五年内和五年外分别计算),“申报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按2010年社平工资确定,共计补缴金额为57291.48元。

20121231后完清缴费或申报参保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14、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何时开始发放?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在20121231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201311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15、未参保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金构成。

1、基本养老金按我市199611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渝人社发〔2011187号)计算;

2、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在按前款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还要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5/*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月数计发。

3、对符合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增发高龄养老金。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另外再增加100元。

16、未参保超龄人员如何领取养老待遇?

答: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17、未参保超龄人员应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

答: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18、未参保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其死亡的次月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也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9、按照渝府发〔200825号和26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2011630(含)前,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630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此次不再缴费,也不重新计算待遇,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中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年(即1.5/月)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7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其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

(二)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什么是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

答: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包含在此期间因违纪违规等原因被企业开除、除名的人员)。

2、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吗?

答:不是。只有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3、享受了企业破产、改革、改制等其他补偿安置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属于“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吗?

答:不属于。

4、国有企业“双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与解除进中心协议的时间相隔有明确时间规定吗?

答: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0天。

5、享受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还能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不能同时享受。困难“双解”人员同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补贴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部分)。

6、困难“双解”人员在哪里进行缴费补贴申报?

答: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7、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双解”人员,在哪里申报?

答:由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移交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相关后续工作由参保地按规定执行。

8、困难“双解”人员进行缴费补贴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确认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人员增减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个人参保缴费存折或《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无法出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出再就业中心协议的人员怎么认定?

答:因协议遗失等原因,无法出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出再就业中心协议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其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双解”人员身份进行调查核实。户籍地与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原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10、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以下顺序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1)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

2)区就业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 “双解”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4)区社保局审核申请人档案,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工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及退休时间,确定申请人缴费补贴标准等;

5)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工作。

11、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如何确定?

答: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201111及以后申报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12、享受缴费补贴有几种档次?如何确定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

答:缴费补贴分为50%2/3100%三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1)“2/3”档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双解”人员,享受“2/3”档,即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2/3给予补贴。

2)“100%”档

符合““2/3”档条件的人员,同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100%”档,即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100%给予补贴。

2)“50%”档

其余的困难“双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50%给予补贴。

13.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标准变更如何处理?

答:(1)原享受“50%”档的困难“双解”人员,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区社保局直接办理补贴标准变更手续后享受“2/3”档。

2)享受“2/3”档的困难“双解”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社保局提出补贴变更申请。

(三)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1、国有企业部分下岗分流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答:19981120031231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不包含在此期间因违纪违规等原因被企业开除、除名的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2、享受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还能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同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补贴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但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3、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1)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2/3给予补贴。

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100%给予补贴。

2)其余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50%给予补贴。

4、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期限如何确定?

答:2011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1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201211及以后申报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5、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如何进行缴费补贴申报?

答: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并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6、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如何进行缴费补贴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人员增减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料遗失的申请人由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复印并加盖公章)

5)《职工档案》原件(申请人提供的档案应密封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密封章)。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7)《职工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个人参保缴费存折或《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身份认定;

2)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

3)区就业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4)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5)区社保局审核申请人档案,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工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及退休时间,确定申请人缴费补贴标准等;

6)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工作。

8、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答: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该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

9、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缴费补贴标准变更如何处理?

答:(1)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区社保局直接办理补贴标准变更手续。

2)享受2/3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社保局提出补贴变更申请。


杜伯林律师:执业10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刑辩团队成员、法律和工程专业、工学学士社会职务重庆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公司法、工程建筑、综合、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