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本案为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委托人邹XX是本案的原告。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4日15时05分许,张XX驾驶车辆与邹XX驾驶车辆发生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邹XX不负事故责任。张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邹XX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XX车辆损失20260元、拆解费2226元、定损费1100元,拖车费500元、停运损失19159.92元,合计43245.92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肇事车辆为全责,原告方驾驶的为营运车辆,被告方应承担原告方的停运损失。被告XX保险公司关于根据保险条款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定损费、停运损失不同意理赔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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