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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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发布者:王清泉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97人看过


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接收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拟对乙方披露项目相关资料及信息,为防止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被公开或以任何形式泄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1、保密信息定义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等;

    2)任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册、市场开发情况、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业务统计表、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商业项目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商业关系和谈判、交易结构及资金渠道等;

    3)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

    4)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一方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等;

    5)未决诉讼、资产状况、内部人力资源及潜在的劳动人事纠葛;

    6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会议文件、纪要、协议工作方案信息,以及一切与双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3、接收方保密义务  
(1)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磁盘/光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与本项目合作利益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2)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合法使用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以及股东单位。
(3)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4)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4.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2)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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