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接收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拟对乙方披露项目相关资料及信息,为防止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被公开或以任何形式泄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1、保密信息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合同生效日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等;
(2)任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册、市场开发情况、客户名称及清单,客户的其它详细资料,业务统计表、市场份额统计表、价格策略、市场研究报告、商业项目的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商业关系和谈判、交易结构及资金渠道等;
(3)财务信息、开户银行资料、组织架构、股东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
(4)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一方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等;
(5)未决诉讼、资产状况、内部人力资源及潜在的劳动人事纠葛;
(6)本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会议文件、纪要、协议、工作方案等信息,以及一切与双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3、接收方保密义务
(1)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磁盘/光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与本项目合作利益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2)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合法使用包括接收方的雇员、董事以及股东单位。
(3)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4)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4.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2)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