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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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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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去楼空没有财产执行,可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王清泉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8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7月,武汉某节能材料公司与武汉某装饰公司签订了门窗订购合同,由节能材料公司向装饰公司提供门窗并案装饰公司要求为客户进行安装。因为平时经营欠规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以员工个人身份签署,且并没有公司的章印。后节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在结算款项中,确认总金额为6万元,但随后装饰公司仅支付了4万元,剩下的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由于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沟通,且其公司已经楼去人空,双方签订合同的不规范,致使节能公司的合同尾款已经基本无望。

【办理过程】

在接到节能公司的咨询帮助后,王清泉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理。在接到案件的时候,因为材料极少且合同及其不规范,先后有两套诉讼策略,一是起诉签订合同的个人,二是将装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过充分研究与探讨,最终确定起诉公司。通过律师调查取证以及庭审,最终法庭判决装饰公司承担偿还尾款2万元的责任。

判决下来后,因装饰公司人去楼空,将被告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毫无异议,案件在执行阶段碰壁,委托人也埋怨赢了官司输了钱。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查得装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向他人支付合同款的记录,承办人立刻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证据,要求将李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承办结果】

    该案在执行阶段法院执行局最初不同意追加被执行人,认为将个人追加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同意追加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顺利将执行款2万元执行回来,交给了申请人。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没有财产,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例。在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下,公司是合格的法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义务,因此一般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来还,与股东无关。但本案中,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虽然名下没有财产,但最终可由股东来偿还债务,申请人的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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