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邦某甲于2009年6月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婚姻关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亦未形成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自2021年起,原告王某甲独自离开原居住地,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在长达数年的分居期间,双方缺乏沟通与联系,未能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原告认为,双方长期的分居状态使得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为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原告王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明律师、陈某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6月10日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双方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时间跨度较长,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失去实质意义,感情破裂的事实清楚。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邦某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双方在是否准予离婚、个人物品归属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均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于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依法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平、妥善地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主持调解。经法院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邦某甲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第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甲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予以依法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能力。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李明律师精准梳理了双方分居多年、无财产及债务纠纷的案件事实,明确了以“感情破裂”为核心的诉讼策略,为快速立案和审理奠定基础。其次,在庭审与调解环节,李明律师充分发挥沟通优势,准确把握被告心理,引导双方从对抗走向协商,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最后,李明律师在调解协议起草中严谨细致,确保衣物归属、诉讼费承担等细节清晰无歧义,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王某甲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