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系两家用工单位,一名退休职工 2010 年 4 月正式办理退休并正常领取社保统筹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该职工在职及退休后多年,单位基于历史政策自愿按月发放1488.99 元额外补助,无书面协议约定永久发放。后期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停发该笔补贴,该职工随即提起诉讼,主张案涉钱款属于法定单位补充退休金,要求判令两家单位一次性支付拖欠补助30394 元,并自起诉当月起每月固定支付 1488.99 元直至其丧失领取资格,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含事实认定错误、案由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无需仲裁前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实体审理。本律师接受两被告委托,全权处理一、二审应诉工作。
二、律师代理重点工作
围绕涉案金额固定事实证据针对原告诉求月补助 1488.99 元、欠款 30394 元,律师调取财务记账凭证、同期退休人员发放资料,证实该款项由企业自有资金列支,未纳入社保统筹核算,是企业自主普惠性福利,并非法律强制给付待遇;原告养老保险足额参保,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引用法条划定司法受理边界结合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仅单位未参加社保统筹、欠付法定养老金的纠纷才归法院受理。本案被告已依法参保,原告诉请的 1488.99 元补贴不在法定司法受理范畴,30394 元欠款诉求缺乏司法裁判基础,逐条反驳上诉人提出的福利争议属于法院管辖的观点。
二审精准抗辩上诉意见针对上诉人提出案由错判、一审以裁代判等上诉观点,答辩阐明案由瑕疵不影响案件受案范围法定审查,企业自主福利的停发属于经营自主权,法院无权强制企业持续承担每月 1488.99 元的支出义务。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案件总结
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无需清偿 30394 元欠款,也不用长期按月承担 1488.99 元固定支出,有效规避大额持续性经济损失。实务启示:企业历史发放的额外退休补贴不等同于法定福利待遇,处理同类金额追索案件,首要区分社保法定待遇与企业自愿补助,依托现行司法解释抗辩不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