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文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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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学文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法定代理人:A,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2民初18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A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虽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工作证明、租金证明、合租证明等证据,但不足以直接证明上诉人至起诉时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年以上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C
打印责任人:C校对责任人:B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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