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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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在辩护工作中的分量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47人看过

      与同行交流辩护工作时,不少人都会强调辩护词的重要性,甚至称辩护词是辩护工作的结晶和灵魂。有些律师会在朋友圈发辩护词分享,我自己偶尔也会发一二篇,各级律协也经常会有优秀辩护词评选工作。辩护词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辩护效果的好坏与辩护词不能混为一谈。

六年前,在我踏入律师行业之初,也常苦于如何写好辩护词。每当看到那种逻辑清晰,篇幅较长的辩护词都想向作者学习。为了学习写辩护词,我曾经把好几位业内大咖几十页的辩护词翻来覆去看了几十遍,貌似是掌握了写辩护词的方法,过程也可谓是煞费苦心。从那以后,我会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的辩护词,期望高质量的辩护词会带来高质量的辩护效果。在这六七年的刑辩生涯中,我精心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整体的辩护效果还是不错的。有一段时间,我甚至以为是自己写的辩护词不错,才有了不错的辩护效果。有些辩护效果不明显的案子,我也都将问题归结为辩护词的好坏。

然而,随着经手案件数量和规模的扩大,我对辩护词和辩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案件,我自认为做了大量的工作,也精心打磨了辩护词,但并没有取得如意的辩护效果,比如上海浦东的某涉期货类诈骗案。而有些案件,辩护词似乎只是一个形式。

感受最深的是最近做的一个强奸案件,案子做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三缓四,走的是简易程序。开庭半小时后,案件审理基本结束,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休庭期间,

书记员说:张律师,请提交下你的书面辩护词。

我说:这次开庭我没有准备书面辩护词。

书记员说:一会要宣判,你需要提交辩护词。

我说:那我现在写,马上提交。

一旁的公诉人问我:张律师,你是不是不太做刑事案件啊?你好像对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不熟悉啊!

我说:*检察官,我是专门做刑事案件的,但是认罪认罚走简易程序的案件,我这是第一次。

休庭十分钟之内,我把书面辩护词写好,一页纸很简单,事实上也没有什么太多可以写的。因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公诉人已经把我提的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意见写入量刑意见中,其实就没有什么新的重要辩护意见了。(为了不给年轻律师带来错误认识,补充一下:开庭前,我们一般都预先精心准备好辩护词,开完庭再作调整提交。上述强奸案,因从减轻主要情节已经在量刑意见中体现,故开庭前没有预先准备辩护词。)

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判三缓四。这个结果各方都是满意的,无论是辩护词还是开庭审理,几乎都是走一个程序。

刑事辩护,其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会见、阅卷、庭审、沟通等主要事项。会见、阅卷、沟通等重要环节均是动态的过程,不太容易形成可分享的产品载体,只有庭审中的辩护词可以沉淀下来产品,且具有分享借鉴价值。所以,很多律师做了成功案件,就会把辩护词拿出来分享,甚至通过辩护词来反映其辩护的专业性。很多涉刑辩不深的律师,就会觉得辩护词特别重要,能代表刑辩的专业性。当然,优秀的辩护词是对会见、阅卷和庭审情况的综合反馈和沉淀,其重要性和专业性不言而喻。但是,对于一些刚走上刑辩道路的同行及年轻律师而言,如果片面强调辩护词的学习,如同一叶障目,不利于辩护道路和事业的发展。

个人认为,会见、阅卷、沟通和辩护词形成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辩护过程,不具有可分性。就像刑事定罪的四要件一样,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轻重之分,要件之间缺一不可,共同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实质辩护往往不在审判阶段,而是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比如侦查终止、撤案或者不起诉等案件。也就是说,辩护词还没有形成,辩护工作就已经结束了。当然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也少不了类似辩护词的法律意见,但这样的书面意见仍然是对会见、阅卷的综合反映,也必须与同办案人员沟通结合在一起,最终才能产生较好的辩护效果。据悉,国内认罪认罚率已经高达90%,多数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认罪认罚的沟通过程,辩护词在这样的案件中能起到的可能只是程序”作用。

辩护词在辩护工作中的分量,其实是没有办法单独量化的。它始终是与会见、阅卷、沟通等工作交织在一起,综合形成辩护力量、促成辩护效果的。书面辩护词,只是对辩护人庭审思路的反映。提交书面辩护词,只是为了方便法官回忆庭审情况,强化庭审辩护观点,其可能并不像很多人所强调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只要辩点清楚,逻辑正确,可能书面辩护词写得没那么好,也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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