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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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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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系列研究】投标人之间串标的刑事风险研究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2401人看过

一、借资围标型

【典型案例】(2020)浙0881刑初109号|祝施展串通投标罪一案

(一)基本事实:2018年3月16日,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凤林镇苗青头村耕地的招标公告,被告人祝施展系被告单位江山市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

其得知消息后欲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承包权,为了提高中标概率,挂靠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提供投标报价、支付三家公司挂靠费。

被告人王强系浙江府都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在明知祝施展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出借公司的资质给祝施展挂靠投标,从而为两家公司牟取利益。

2018年4月8日上午,该项目开标。祝施展以挂靠的浙江山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取得耕地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权,项目中标价3731155元。

(二)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力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施展为达到提高中标概率的目的,串通其他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取得耕地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权,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被告人王强在明知祝施展串通投标的情况下,出借公司的资质给祝施展挂靠投标,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力高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人祝施展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王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点评】借资围标,形式上是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在投标,实质上是一家公司借他人资质在围标,损害的是招标方的利益。

这种围标现象,在实践中非常常见,真正的围标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显然没有异议。有时,被借资质方在明知围标方要实现围标目的,仍然提供资质出借等支持,会构成串通投标的共犯,同样会存在刑事风险。


二、付费劝退型

【典型案例】(2020)苏0481刑初254号|尤怀利串通投标罪一案

(一)基本事实:2018年12月,被告人尤怀利借用淮安清浦国华拆建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溧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的燕山水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项目的投标。

被告人尤怀利通过他人分别联系了杨某、唐某甲等8家相关投标单位负责人,告知他们只要退出该项目竞标,就可以拿到一定的好处费。

之后其他参与竞标的八家公司都同意拿好处费之后退出竞争,在开标前,被告人尤怀利给每一家参与竞标的公司2万元作为退出竞标的好处费,并指定江苏全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另外几家公司参与该项目陪标。

后被告人尤怀利额外支付陪标公司陪标费用4000元,额外支付6000元好处费给刘某。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尤怀利借用淮安清浦国华拆建有限公司的资质以200.060885万元的价格中标。 

(二)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怀利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怀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点评】付费劝退其他竞标对手,然后再安排相关公司陪标,本质上仍然是一家公司参与竞标,与借资围标性质一样,损害的仍然是招标方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只有被告人尤怀利构成犯罪。我们认为,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陪标方应当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也有刑事风险。


三、分割标段型

   【典型案例】(2020)赣0922刑初17号|潘某串通投标罪一案

(一)基本查明:2018年万载高标准农田项目公开招标,开标前,潘某礼与其他两伙实际投标人在酒店商谈,三伙人按所出公司的多少内部分摊25个标段,并制定相应的报价,分别用U盘装好再分发给各自联系的公司制作标书。

最后,该项目工程所有标段均被三伙人所分得,其中以潘某礼为首的万载团伙分得2、3、4、14、19、20、22标段、中标总金额为30481854.7元。

(二)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礼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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