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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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会见三部曲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取保候审 |625人看过

一、第一次会见的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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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律师强调,要去做一件事,必定要知道做这件事的目的,不然就会迷失方向,律师第一次会见也不例外。关于第一次会见的目的和要求,虽然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相关教材也没有明确,但作为律师应当清楚它始终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终极目标都是服务好当事人。

关于第一次会见的目的和要求张律师从了解和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权利稳固辩护人地位三方面进行了解读了解和分析案情是律师会见的基础而告知当事人权利和稳固辩护人地位则会被很多年轻律师忽略,张律师作了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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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张律师始终强调律师的辩护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在羁押后面对办案机关时无法准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律师就要去帮助当事人在第一次会见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不被刑讯逼供、核对笔录、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等权利张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权利第一个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是一个明星不知道有这项权利很可能被侵犯隐私权例如涉嫌强奸案当事人就无须回答任何财产问题第二个是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尤其是口供证据比较重要的类似贿赂强奸等案件中一旦当事人核实无误签字确认后期是很难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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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稳固辩护人地位

关于稳固辩护人地位,张律师尤其提醒年轻律师要时刻牢记律师一切工作的前提就是有辩护人身份。对于重要案件中的客户,他们选择辩护人时往往会有很多选项。这时,律师作为辩护人,在第一次会面时给客户留下好的印象就尤为重要。张律师结合了自己多年的办案经历分享了很多自己与委托人之间的故事,律师与当事人能够达成委托会受到很多专业以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心里应当时时刻刻有这样一根弦去稳固辩护人地位。

 

二、精心做好第一次会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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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会见的目的和要求后,就应当为会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张律师认为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当围绕至少三方面进行,第一是事实、法律和案例检索工作;第二是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第三是要注意律师自身的风险防控。

1、做好法律、事实与案例检索

大多数律师会见前,一般都会做一些法律法规检索。但是,对于重要案件中的重要客户,张律师认为仅有法律法规检索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之以事实和案例检索。

张律师说《刑法》有近500个罪名,作为专业人士我们深知经验再丰富的律师也不可能每个罪名、每种事实都接触过,换言之,再专业的律师也会有盲区。但是,非专业人士不能理解,正因为这样,会见前才需要做充分的准备。比如,第一次接触财务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听不懂进项、销项、进项转出等专业名词,恐怕这个会见沟通很难顺利进行;当你第一次接触组织卖淫案时听不懂妈咪、口爆之类名词,接触开设赌场案时听不懂上下触角、抽水等专业名词,即使非常专业,当事人也会质疑面前的律师的专业性和经验值。为此,当我们接触到生疏罪名时,一定要了解一些该领域的基本知识,可以通过百度也可以通过相似案例了解。一般而言,做了这些功课,在和当事人交流起来就会比较顺畅,也容易树立自己的专业形象。做案例检索过程中,除了可以了解一些该类型的事实与证据,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相似案例判断案件走向,对案件作出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预测。同时,如果案例检索功课做到位了,可以根据过往案件的证据类型,进一步判断本案的侦查取证方向。张律师提到在

     会见过程中通过对侦查方向的准确判断,也会让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极大的肯定,更能为之后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上述检索对辩护工作都非常重要。尤其是碰到一些生僻的案件,诸如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辩护律师除了法律检索,更应该做好事实、证据和案例检索。

2、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针对第二点,张律师认为要想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作为律师需要提前了解一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比如他的性格、兴趣、地位、文化程度、信仰等,这些方面可以在会见前向他的家属了解。如果当事人是一个能力很强的企业家,是家里甚至整个家族的顶梁柱,那律师第一次会见前甚至可以了解一下他的发家史以及事业的关键转折点,这样沟通的时候可能会有更多共同语言。如果当事人是一个信教的教徒,那你可能要了解一下教徒的相关规定。这些东西本身与案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却对双方的交流和建立信任密不可分。讲到这里,张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做警察时审讯的经历,当时正是因为自己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从而推断出其不具有良好的英文能力,从而找到了讯问的突破口。因此,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要想做好辩护,除了掌握事实、证据、法律认定规则,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尽可能去多了解当事人,是建立良好沟通的桥梁。

3、律师自身风险防范准备

对于律师的风险防范是张律师着重强调的问题,近些年来出现了很多由于律师没有风险意识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张律师强调会见时,一方面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自身的风险防范工作。关于这些风险防控准备,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系统性学习《刑法》306条、共犯认定原理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从法条、司法解释规则到身边的案例,像研究经办案例一样进行系统学习研究,理清楚自己正常工作的安全区、模糊区和高风险区。张律师说多数律师具备这样的学习能力,关键是是把模糊地带搞清楚,不要把自己置入模糊区。虽然我们的辩护工作是服务属性的,虽然我们希望把当事人所有问题都解决好,但是也不是所有问题都能解答的。比如,当事人问你该如何回答司法工作人员的提讯,作为辩护律师一定不能告诉他如何如何回答,这就是底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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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会见过程的内容把控


对于有经验的律师,如果做好了上述会见准备并明白了第一次会见的意义,相信把控会见的过程就不是一件难事了。即使是经验不足的律师同行,通过上述准备也会胸有成竹。会见过程中,张律师把内容把控分为五个方面和一个注意事项,分别是确认委托与信任、构建告知权利及诉讼程序、详细了解到案经过、了解案情、解读犯罪及证据规则,注意自身风险和当事人情绪变化等

     1、确认委托与信任构建

张律师认为律师最开始见到当事人时,就需要确认委托,以继续开展后续的会见工作。但张律师同时强调如果律师一开始直接就说: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这就太机械、唐突了。按照中国人风俗,一见面还是要寒暄几句拉近距离的,比如:某总,我是###律师,是###的朋友,他和您的家人###托我来见见您,看看有什么能帮到您吗?这时,也可以顺便介绍下自己,让当事人对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值增加感性认识。双方的交流这样开展起来,就显得很顺畅了。

张律师提到交流的过程中一定不是笔录上的冷冰冰的话,笔录上记录的只是交流内容的概括,而是一个动态的交流。信任构建贯穿整个会见以及整个后续辩护过程,之所以在第一次会见时重点提及,是因为如果第一印象特别重要。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见到律师就有抵触或者不信任,那后续的辩护工作是没办法开展的。心理学有个首因效应,说得就是第一印象的重要性,就像男女双方第一次约会那么重要。在构建信任的过程中,还可以把家属带话及当事人要带给家属的话在这阶段完成,这个互相带话表达关心的过程就是律师构建信任、发挥作用的关键点。当然,律师的着装也很重要,一定要通过着装展现自己的干练形象。

     2、告知权利和诉讼程序

告知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已经在前文提到过,而关于诉讼程序,张律师也强调这个几乎是每个案件必须讲的,主要是讲案件从刑拘到逮捕,再到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的路径、期限等,包括退回补充侦查等。这些诉讼程序,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可能是家常便饭。但是,对于当事人很重要,他不知道程序,在里面就不知道案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就像司机开车不知道路一样,会很迷茫。律师告知了当事人程序流程,他心里就会有所期待,可以有效的缓解当事人焦虑情绪。

3、详细了解到案经过

关于这个话题,张律师特别强调因为到案经过与自首相关度很大,如何到案直接决定了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且当事人刚刚被羁押时,他对到案的经过记得最清楚,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把到案经过详细问清楚,如果等到开庭前再去了解当事人就已经记不清楚了,很可能就错失了一次可能减轻刑罚的机会。

4、了解案情

关于了解案情这个话题,相信每个律师都知道。但是,对于第一次会见了解案情边界,尤其是一些生疏领域,律师是很难通过第一次会见就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为此张律师有几个建议,就是律师可以通过框架问和单独拉问两种方法,了解到需要的案件信息。

首先是框架问法,在有限的会见时间里,张律师说应该通过框架问法搞清楚几个大方向的问题: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行为事实),其实就是写记叙文的基本要素。然后,把人物关系、公司关系架构、时间顺序理清楚,这样整个案件的事实方向就清楚了。张律师也列举说明了了解这些情况应当如何提问,比如(1)你把事情的经过讲一下?(2)你把###等人的人物关系说一下?(3)你把整个案件的关键事件的时间再确认下?

其次是单独拉问如果时间还允许的话,就要单独拉问一些和辩护方向有有关的问题。比如,你在了解案情时,了解到当时人可能是从犯,可能就要问一下具体事情中,他主要做什么,决策由谁来定。涉及到可能是单位犯罪的,就要单独拉问做事情是由谁来决策的?通过什么形式把决策做出来的?做这件事情做成好成果由谁来分享、如何分配等?

张律师也提到一直以来有很多律师同仁都会提出来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在了解案情的时候,究竟应该是问案件的真实发生过程还是问当事人是如何跟侦查机关交代的?说到底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处理问题。如果说当事人讲的是客观事实,两个就是一回事,就不需要什么技术处理。如果当事人讲得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如何面对呢?关于这个问题,律师会见时究竟应该怎么了解案情,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也不存在对错。张律师个人的建议是,对于经验不是很足的律师而言,通过问当事人是如何向侦查机关交代的方式了解事实,根据所了解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可能会保险一点,最起码自己没有什么风险。但是,他也认为这种方法并不能让律师完全履行好辩护职能。实践中,张律师一般会先了解当事人如何向侦查机关交代的,如果发现有疑问,会通过合适的方法继续追问真正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只有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能。当然,这种方法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比较高,而且还有一定的风险,辩护律师一定要把握好。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往往不是第一次会见要解决面对的,而是案件深入了解到一定程度后需要律师面对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棘手的问题,张律师也希望可以留待以后有机会再交流。

     5、解读定罪量刑及证据规则

 量刑问题是当事人最关心的话题。张律师认为在与当事人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模糊,不能具体。短时间的会见,只通过当事人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一定是片面的,所以律师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和估计。只能根据当事人所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大致的判断。如果这个时候说得过于具体,即便是因为日后的事实与当事人讲得不一样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判断,当事人及家属都会认为是律师的专业水准有问题。

第二个原则,就是要通俗易懂,不要书呆子。在这个问题上张律师尤其强调律师要时刻牢记自己沟通的对象是谁。律师在分析案件事实时可能会用到各种各样的理论,比如四要件或者三阶层,但是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就不能照搬法学理论,律师的作用就是要把这些抽象的规则翻译成通俗的话,比如讲主客观一致判断犯罪原则时,只需要问他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事实上又怎么做的,想的和做的一致了,可能就构成犯罪了。在解读证据证明标准时,也不要讲什么证据确实、充分,什么排除合理怀疑,只需要举一个相似的例子,存在了哪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司法逻辑上就没有办法定罪即可。又比如,在解读是否构成共犯时,不要讲什么意思勾连、片面共犯,同样只需要讲一个简单相似的例子,让当事人能判断清楚自己是出于什么状况就可以了。我自己经常举的例子就是,两个人偷东西,一个翻墙进屋,一个在外面望风,通过告诉当事人望风的人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又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很顺畅的和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有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情况。

6、注意事项

整个会见过程中,有经验的律师一定要根据当事人的理解能力、情绪和性格特点,把握整个会见的动态过程。一般而言,在这种会见交流中,律师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要合理地缓解疏导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要相信法律。同时,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服务,一方面要强调做好专业服务和态度,但是也不能什么都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办。例如在案件事实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有的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会直接告诉当事人只要说不知情,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前者比后者量刑轻很多。张律师讲到这种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没有风险意识的表现,同时张律师也再次强调了律师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要准确把握和理解共犯原理以及刑罚306条,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

最后,张建飞律师对整个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张律师认为做律师要始终把服务客户和防范自身风险放在心中,不断加强自己专业的学习,只有充分的准备和日积月累出的经验和能力,才能把握好第一次会见,进而成为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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