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小记|办案应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考量——蒋某盗窃案
一、案情
周某协同张某等人至A市多个建筑工地,多次从工地外栅栏缝隙处进入工地盗窃铁扣件。得手后,周某通知蒋某前往被盗工地附近,收购其窃得的铁扣件。案发后,蒋某被A市公安拘留并逮捕。
检察院诉:蒋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窃得铁扣件共计21000余件,价值9600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4年。
二、办案经过
张律师在接受蒋某家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
如果按照起诉书认定的金额,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第一次阅卷后,张律师认为支撑本案事实的证据存在漏洞,故以此为突破口,又将涉案人员所供述的盗窃地点、次数、数量与起诉意见书的指控进行了反复比对。张律师发现,首先,本案的客观证据(被盗铁扣件)大部分已经灭失,仅有周某的笔录能够支撑指控的数量及金额。其次,被盗铁扣件型号、品质、购买时间、损耗等程度均不同,计算犯罪金额时将被盗铁扣件以统一价格计算不具有合理性。
从证据方面来说,蒋某案本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本案的特点在于,虽然认定犯罪次数和金额的证据不足,但是违法行为确实发生了,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概率渺茫。
对于一位刑辩律师而言,成功为当事人取得无罪结果自然是十分自豪的,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衡量,自由才是最宝贵的。作为辩护人,张律师一直都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做为办理案件的核心考量,而不会为了实现自己的“自豪”而盲目追求所谓“无罪胜利”。尤其是在本案当中,蒋某在判决前已经羁押了5个月28天,若坚持无罪,反而可能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增加蒋某的羁押时间。
据此,张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策略,即针对犯罪数量、金额认定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降低犯罪金额以求量刑降档,判决后扣除先行羁押时间,让蒋某早日重获自由。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可了张律师对于犯罪数量、金额的法律意见,认定蒋某犯盗窃罪,就低认定蒋某的犯罪数额为5.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扣除先行羁押的五个月二十八日,最终执行的刑期为一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主犯周某在法援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由于张律师为蒋某做出的有效辩护,周某幸运地搭上了顺风车,刑期也从4年降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