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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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涉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手记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7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中旬,陆某、沈某(女)以商量还款的名义,将被害人柏某骗至郭某的办公室,并召集郭某等六人以言语威胁、扇耳光(郭某所为,只扇了一下)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柏某写下一张19万的欠条,以免除沈某欠柏某的4万元债务。陆某等人声称,如果柏某继续向沈某索要4万元欠款,则陆某等人将向柏某索要19万欠款。如果柏某不再向陆某索要4万的欠款,则陆某等人也不会向柏某索要所谓的19万欠款。


本案中,陆某与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郭某等六人与陆某系朋友关系,郭某等六人为了帮助陆某和沈某而参与上述案件。


2016年12月26日,我接受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通过会见及同办案机关沟通,我了解到本案多名当事人为抵消真实的4万元债务,以言语威胁、扇耳光的方式威逼被害人写19万欠条,事实非常清楚。同时我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措施前,办案部门、法制审核部门对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郭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也有人认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稳妥起见,侦查机关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郭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样一来,定性争议问题就抛给了检察机关。


作为辩护人,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我必须拿出一份意见,以期不批捕。根据会见所了解到的案情,我认为本案肯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下文具体阐述),但是否构成抢劫罪,限于无法阅到案卷证据,我心里也没有定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涉嫌抢劫罪,也是未遂。


当时我在心里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不批捕意见里面着重阐述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检察机关采纳此意见,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是否会触动检察机关从抢劫罪视角来考量本案?若如此,那就是我的“罪过”了。


于是,我向家属说明了对案件的考量:一方面,本案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抢劫罪有待更多证据去判断;另一方面,就侦查机关对本案的态度来看,根据我多年的公安经历判断,构成抢劫罪的关键证据(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肯定是不足的,否则侦查机关会以抢劫罪报请批准逮捕。



此时,家属出于对我的信任,告诉我说:“张律师,你就按照你的想法来办,怎么对郭某有利就怎么办,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我们都不怪你”。家属给的这颗定心丸,也让我有了巨大的信任压力,随后我给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出具了一份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不予批捕意见。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检察机关竟然以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了。更让人诧异的是,主犯沈某同时涉嫌两个罪名,却没有批捕。家属和我都不能接受郭某被批捕而沈某不批捕的事实,于是我建议和家属一起去走相关监督途径。但是,朴实厚道的家属认为自家孩子不争气,干了这种事情,该关在里面吃点教训,不想做相关努力。家属的想法虽然有些出人意料,但也让人非常敬佩。

(二)审查起诉阶段

经过阅卷分析,我发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暴力压制反抗”这一关键事实,且侦查机关没有往抢劫方向侦查取证。我心里像卸下了一块石头一样轻松,这样就可以安心来“对付”敲诈勒索罪了。


随后,我再次出具意见,论述郭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无羁押必要性的申请审查意见(重点提到了郭某与沈某的对比差异,已经违背了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理)。此外,我还多次打电话并约见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但检察官的回复却很官方、很冷淡,说他们会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但是,当事人却一直被羁押着。


案件经过两次退查,用足了程序时间,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了起诉决定。

(三)审判阶段

虽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意见都没有被重视和采纳,但是我并没有气馁,坚信法院会给一个公正的说法。


律师意见:

1. 郭某等人的行为系未遂。


郭某等人以敲诈勒索的方式逼迫受害人柏某写下19万的欠条,希望消灭4万元债权,但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消灭4万元债权的目的。事发后,沈某已经将4万元欠款归还,更加印证了郭某等人当初的行为没有达到侵犯财产的结果。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郭某等人的行为,既没有消灭债权,也没有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结果,应当评价为未遂。


2. 实务中,浙江省有关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追诉标准应当达到8万元以上,4万元远未达到这一标准。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入刑标准,辩护人认为可参照诈骗罪未遂的入刑标准来考量。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法释〔2011〕7号)第5条第1款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比刑法有关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规定,几乎一致,只是在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比诈骗罪要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法理,较重的诈骗罪的未遂犯追刑的标准应当在数额巨大以上,且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比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要高(比较两罪司法解释及浙江省追诉意见可得:浙江省关于诈骗罪“数额巨大”需10万元以上,而关于敲诈勒索“数额巨大”需8万元以上),则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追刑至少应当是8万元这一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这个逻辑是站得住脚的。而本案敲诈勒索的目标,只是4万元的债权,在行为未遂情况下,依法不能科处刑罚。


律师点评:


从以上事实介绍及法律分析来看,非常明确的是,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最终却判了一年零十三天的刑期,刑期“实报实销”。


这种实报实销类案件,本质上是一种“潜规则”。表面上看,法官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当事人有罪了。但实质上,法官内心是认可无罪辩护意见的,只是判决书中没法体现,因而只能以“实报实销”的刑期来体现。


对于这样的判决,作为辩护人,我对主审法官也表示理解。案件已经批捕,若判无罪,要得罪不少人,甚至会给自己和相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带来“麻烦”,搞个和稀泥的判决,各方都有台阶下,当事人及其家属多数也会满意。


据统计,目前国内无罪判决的概率低至万分之八,这种状况与法院上述和稀泥心态不无关系。面对“实报实销”的刑期,多数当事人及其律师都会在心里暗自欣喜。唯有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才会在背后默默地“瞎操心”,甚至希望当事人上诉,以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机会,还当事人清白,切实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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