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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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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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上海陈阿姨的儿子吴某,为了逃避骑电瓶车载人的处罚,与交警发生冲突,并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徐汇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事发后,陈阿姨立刻找了一名律师。律师会见了一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被拒后,便再无下文。儿子的事没有着落,陈阿姨心急如焚,茶饭不思,夜不能寐。2017年6月5日,陈阿姨经熟人介绍,来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求助。

    张建飞律师、王佳俊律师接待并了解情况后,先稳定了陈阿姨的情绪,并耐心地向陈阿姨解释了刑事案件的流程以及现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关键点,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的条件。陈阿姨听完后,立即委托王、张两位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因委托时已临近案件批捕决定期限,张建飞律师、王佳俊律师迅速会见了吴某,了解案情,并调取吴某无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加班加点,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具了专业的法律意见。6月6日,两位辩护律师与本案主办检察官会面交流,表达了“对吴某不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6月8日,检察院依法采纳了律师关于“吴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对吴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公安机关对吴某予以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二、律师观点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不只是形式上的会见,更要通过会见了解案情,抓住诉讼程序中各个重要时间节点,和办案部门沟通,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

    亲属因涉刑事犯罪被羁押后,家属一定要冷静,切忌病急乱投医。市场上律师很多,有做金融投资案件的,有做建筑房地产案件的,有做交通事故案件的等等,当然也有做刑事辩护案件的。术业有专攻,家属一定要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以免错过辩护黄金期。对于所谓关系勾兑律师、拍胸脯承诺案件结果的律师,家属一定要提高警惕。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了解到:吴某系在读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因骑车载人违法,怕被交警处罚,紧张之下欲骑车逃离现场。在被交警抓住车头、摔倒后,吴某拒不承认错误,也不愿向交警道歉,并和执勤交警发生口头冲突。事后,吴某及其家属多次向执勤交警道歉,但始终不能取得对方谅解。遂该案被徐汇公安分局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对当事人吴某采取刑拘措施。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吴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意见认为:(1)当事人吴某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2)吴某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但没有阻碍执法;(3)执勤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4)吴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不应当科处刑罚。同时,辩护人还提出了吴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补充意见。在和主办检察官会面交流意见时,辩护人坚持并阐述了上述吴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同时指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带有情绪化因素,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态度不好而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当然,本案的发生,吴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责不至刑。主办检察官采纳了吴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意见,但没有采纳无罪的意见。

    每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深知无罪辩护的艰难。但是,张建飞律师、王佳俊律师会知难而行。在后续的侦诉审阶段,两位律师将依据专业判断,继续出具无罪意见,尽最大的努力和办案机关理性沟通,以达到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利。


三、意见摘要

    

    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张建飞律师、王佳俊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辩护人对案件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不予批准逮捕。

(一)辩护人会见吴某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
   

(二)吴某可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批准逮捕为宜
    

1. 从行为性质上看,吴某存在过错,其行为系违法后的逃避处罚,但并未阻碍执法.......
    

2. 从行为方式上看,吴某没有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采用任何威胁方法,因此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3. 从执法方式上看,交警并没有依法执行职务.......
   

4. 从执法主体上看,执勤人员是否为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待核查证据进一步确认.......
   

5. 从行为后果上看,吴某行为的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作刑事处罚。..........

(三)即使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也不应当逮捕

1.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2. 本案中吴某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在本意见后,随附一份与本案相似的妨害公务罪的判决,供贵院参考。
   

3. 吴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的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为防止下列五种“社会危险性”发生........

上述意见,望贵院在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予以采纳,对当事人吴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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