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刘和小王,在成都做生意,准备在成都定居,在考察了多家成都房地产公司楼盘后,看中了成都某地产公司楼盘。认为楼盘离家近,做生意方便,又是央企,开发的房子质量有保障。于是与成都某地产公司签署了是《商品房认购协议》缴纳两万定金,在之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生纠纷。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2013)成民终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小刘、小王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玉洁,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内容: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2013)成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刘**、王*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刘**、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成都各楼盘,约定成俗,或者说行业规矩,基本上都是普通商品房缴纳认购定金2万元,高档商品或曰豪宅认购定金20万元不等。不管是2万还是20万,如果仅仅因为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如果一旦购房人不买房,开发商基本上都是以不退款推脱。当然楼市低迷的情况的开发商想促成交易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购房人还是应该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