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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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作者:李正磊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行政浏览:1516次举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确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西、北三个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北部片区包括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

二、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因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试点而引发管辖问题的行政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6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济铁中法〔2019〕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受理应由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属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范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对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四、201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行政案件,仍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五、自2019年10月1日起,当事人选择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六、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是: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0532-82978801。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是: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88号,0531-82424278。

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年9月26日


李正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现为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者型律师,从业经验丰富。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圣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