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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水果刀惹的祸 ——从于欢案看正当防卫

发布者:张龙飞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608人看过

都是水果刀惹的祸

——从于欢案看正当防卫  

最近朋友圈里被“于欢案”刷屏,各种各样的文章扑面而来。我一直是一个对热点不太敏感的人,可以说一般都是后知后觉。看到的文章大部分再为于欢鸣冤,我也“道听途说”了一些消息,本来不打算太过关注,因为我知道媒体上来的消息往往不是最可靠的,很容易混淆视听,但是这一次我本着不可不信不可全信的态度浏览了一下大致的报道,特别是看了一下一审的判决书,使我对这个案子有了初步了解。

作为一名律师,看一个案件当然不能只看谁对谁错,而应该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其实这是一个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多的案子,在这里没办法全部分析,我只对其中一点,也就是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个人认为,于欢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再回到于欢案本身,我们来分析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当时所谓的债权人甲乙丙丁戊去讨债,暂且不论债务的合法性,就当是合法的,可他们采取的手段是不合法的,他们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将他们控制在一间办公室内),采取殴打侮辱等行为讨债,于欢母子遭受了不法侵害。所以,第一条符合。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于欢母子一直被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甲乙丙丁戊对于欢的殴打行为也未间断。因此,第二条符合。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从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报道来看,受伤的甲乙丙丁都直接参与了对于欢母子“非法拘禁”,并且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所以,第三条符合。第四条涉及到限度问题稍后再叙,先说第五条。

4、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于欢之所以会举刀刺向甲乙丙丁,主观上是希望摆脱甲乙丙丁的控制及殴打,制止不法侵害人对其母亲的侮辱。在警察来之前,于欢并没有激烈的反抗,在警察进来四分钟,未制止不法侵害却转身离去,于欢觉得求救无门才不得不自救,以至于给甲乙丙丁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第五条符合。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第四条。这一条在法学专业领域也是比较有争议的一条。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这里所谓的“一定的限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限度?应该谁来定这个限度?不同的案件中这个限度是否应该统一?这些都是很难把握的。对于这个限度的把握,一般会考虑到不法侵害的强度,防卫的紧迫性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估计那些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人也是通过这些标准来衡量的。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于欢防卫的紧迫性是有的,可是针对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似乎确实有一些过当。来讨债的甲乙丙丁戊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二人进行了殴打和侮辱,但是这些行为是不危及生命安全的,而于欢所实施的行为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这样看来确实是防卫过当了。但是,个人认为这样的判断不够妥当。以下阐述一下个人看法。分析一个行为应当尽力还原当时的情境,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而且于欢遭到了殴打,其母遭到了各种侮辱,更严重的是杜某在其母亲面前裸露下体,对其进行侮辱,作为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如何能够忍受样的侮辱?也许,仅仅是肉体的殴打,于欢会忍辱承受,可是面对对自己母亲的侮辱,换成任何一个人也不会默默忍受吧。再说这个限度问题,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面对五六个凶神恶煞般的讨债人,本来还把希望寄托在警察身上,等待人民警察救他母子脱离苦海,可谁知警察来到现场仅四分钟,丢下一句不痛不痒的话就要打道回府。此时,于欢只有自救了,在被逼到五路可退的时候,上帝(或者叫命运)递了一把水果刀给他,他抓住了这根“救命稻草”,造成了一死,三伤的后果,他的母亲得救了,自己却身陷囹圄。尽管当时于欢可能喊过“谁过来我就弄死谁”之类的狠话,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他有伤人的故意,试想如果他拿起刀之后,那些讨债的甲乙丙丁戊见状离开,相信于欢不会追上去给他们补上两刀。在那种紧急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于欢准确的判断出到底用刀反抗到什么程度刚刚好制止不法侵害,而又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于欢当时拿起的是一根木棍或者没有武器只是通过自己的拳打脚踢,也许就不会造成讨债人的死亡或者受伤,也就不会出现防卫过当,但是一个人面对那么多的人,他的拳打脚踢能够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吗?这个我不敢想象。因此,本人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对方都有人死了,还有重伤的,如果不让于欢承担点儿责任,是不是不太公平?我在这里不能说杜某的死亡以及其他人的受伤是咎由自取,他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于欢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要怪就怪在桌子上放了一把刀吧,都是水果刀惹的祸。

刑法属于公法,保护的是法益,应当是正义的化身,于欢出于防卫的目的造成他人损害,并没有特别强烈的主观恶性,不应当收到刑法的严厉处罚。从民法角度讲,于欢的行为毕竟造成了他人死亡以及受伤的结果,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一审法院的说法:“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一审法院居然没有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最起码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也算说的过去。不知道一审的合议庭是出于什么考虑作出如此认定。

说一些题外话,现在,于欢已经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欢上诉是必然的,而媒体的关注也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些许难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传媒产业的不断发展,司法越来越多的收到了媒体报道的影响。有些媒体,以所谓的“民意”为武器,煽风点火,其目的是吸引人们眼球,抓关注,难免有一些失实的报道,给司法造成了一定的干预。当然,不是反对媒体的报道,只是希望媒体从专业、负责的角度据实报道,以免误导民众,影响司法。也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顶住媒体压力,公平公正的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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