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XX、彭XX停止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清空在原告坪场上堆放的物品。事实和理由:1973年,原告刘XX在原瑶厦乡里口三组修建了一栋土砖房。1992年,遂川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建筑占地面积90.57平方米。被告彭XX原因建房需要,在原告上述老房子前的坪场堆放建筑材料。建房完毕后,继续霸占坪场,拒不搬走堆放在原告坪场上的物品。2018年4月,被告彭XX以上述原告房屋所占土地为其所有为由,阻止原告粉刷房屋。最后,房屋没有粉刷成。原告老房子于2018年5月2日按政府要求被拆除。房屋拆除后,被告彭XX,将一些旧建筑材料堆放在原告老房子的坪场上。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于1992年取得其旧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房于2018年5月拆除。现原告刘XX起诉要求两被告清空堆放于其旧房原址前空地上的建筑材料。经查,该空地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现刘XX旧房已拆除,且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对该空地使用权最自己所有,原、被告之间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原、被告双方均另有宅基地使用权,双方是否违反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也需要由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故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确权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