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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评定不服的,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279人看过

对伤残评定不服的,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导读:罗女士乘坐公交车,途中因一辆出租车抢道,公交车车速过快,避让不及相撞,当时站立在公交车上的罗女士以下摔倒,血流如注,送医院后罗女士两颗门牙不同程度损毁,眼角有一处伤疤,伤愈后经罗女士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面部部分器官功能受影响,构成10级伤残,另医嘱建议罗女士整容。公交车所在公司认为罗女士的鉴定不符合规定,不承认鉴定结果。

  对伤残鉴定不服的,能否重新鉴定?

  律师解答: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用罗马数字I到X表示,其中I级伤残的赔偿最高,为100%,然后每级递减10%。所以这个指数和残疾赔偿金是密切相关的,交通事

  故赔偿义务人总是希望伤残越轻越好,赔偿权利人希望能够多获得些赔款。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当

  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

  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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