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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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高空坠物,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303人看过

原告:李小毛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8年5月,某小学生李小毛放学回家途经惠州东平某大厦人行路面时,被从大厦掉下来的一块玻璃砸中死亡。事件发生后,李小毛父母将该大厦2楼以上73户住户及该大厦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这项空白,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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