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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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底蹿出小轿车 两车受损严重幸无人员伤亡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439人看过

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官方微博@江宁交警大队 10日消息,当天上午,驾驶货车的唐某,就体验了一把“大车生小车”的感觉。

10日上午7时53分许,唐某驾驶货车正常行驶至宁马高速7公里200米处时,突然感觉车内开始东倒西歪,于是赶紧采取措施进行刹车。

然后,令他震惊的一幕发生了:只见货车的右前方底端突然“窜”出了一辆小轿车,然后,那轿车撞向了护栏……

小轿车:惊喜不惊喜?

网友:钻车底的不少,出来继续跑的还是第一次见……

@江宁交警大队 表示,两车虽都受损严重,但庆幸无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系小轿车强行变道引发了事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通事故的正确处理流程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但还应根据情况区别处理:

1、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且不得移动车辆: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动车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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