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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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1412人看过

导读: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由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分析。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3月6日19时许,圣某某驾驶苏Axxx/苏Aaxxx挂重型货车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内发生溜坡,将位于其后下方魏某某驾驶的装载机撞翻至坡下,造成魏某某受伤及装载机损坏。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柱);2、骨盆骨折(LC-1型):①右侧耻骨支骨折②骶骨压缩性骨折;3、腰4、5双侧横突骨折;4、腰1-3右侧横突骨折;5、颈部、左肩部软组织挫伤;6、左手软组织挫擦伤;7、胸外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2012年3月13日原告出院。2012年3月13日原告入住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2、骨盆骨折、右耻骨支骨折、骶骨压缩性骨折;3、腰4、5双侧横突骨折;4、腰1-3右侧横突骨折;5、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6、马尾神经损伤。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行后路胸11、12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骶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2年4月11日出院。

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仍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首先对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内,该区域由该厂区管理使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该事故发生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内,该厂门口挂有“进出车辆须检查登记”,以及“谨慎驾驶,切勿碰撞”字牌,限速10公里/小时标志。并没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应作广义理解,厂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仍属于道路范畴。故在南京金焰锶业有限公司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的观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以上是关于“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不同情况下处理的方式也各有差异,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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