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醉驾肇事逃逸让好友顶包 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539人看过


导读:云南文山一男子醉驾肇事逃逸还不忘交待同车好友“顶包”,可惜伎俩被警察蜀黍当场识破。6月22日,云南网从文山市公安局获悉,两犯罪嫌疑人目前均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醉驾肇事逃逸让好友顶包

云南网讯,据介绍,6月18日,文山州文山市男子龙某当日与好友聚餐饮酒,随后又驾驶一辆微型车载着好友朱某从文山市区前往古木镇,行驶至坪坝镇噜咱路段时,该车与一辆燃油助力车相撞,致使骑车人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龙某驾车逃逸,途中龙某让没有喝酒同车好友朱某帮自己“顶包”……接到群众报警后,文山市公安局古木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对逃逸车辆进行堵卡查缉,当肇事微型车行至警方检查点时,朱某随即“大方”地向民警“承认”肇事人正是自己。随后,朱某在回答民警询问时神色慌张、漏洞百出,在民警的追问下,朱某才交代了实情。民警随后抓获龙某,经查,龙某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79mg/100ml,已超出醉驾标准2倍多。龙某醉驾肇事逃逸将面临刑法处罚。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肇事逃逸行为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应依法受到处罚。

警方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驾驶人都该坚守的底线。酒后开车,是对自己和他人极不负责的违法行为,生命只有一次,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醉驾”危害猛于虎,不要等到意外发生才追悔莫及。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