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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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351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垫付问题

在实际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故双方经常产生纠纷,情况变得错综复杂,根据办案经验和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因为医疗费产生的问题:

1、肇事方从事发后就玩消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

2、肇事方垫付简单抢救费后玩消失,拒绝支付受伤者任何后期治疗费。

3、肇事方对受伤者全额出资治疗。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受伤,抢救、治疗伤者肯定是此时事故首当其冲应当进行的事情,但很多肇事司机会考虑,他到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而此时交警部门还没有做出责任划分,所以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或者只垫付少量的抢救费用。

这时通常会将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0元通过保险公司划拨到医疗机构,但往往对于构成伤残的伤者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医疗费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的确也有个别伤者因肇事司机垫付足额费用,致使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自己多出的费用无法要回,照成垫付方较大损失。

二、医疗费究竟怎么垫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双方都要根据事故情况和伤者受伤情况做不同处理: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应当保证伤者的伤情不能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这样因为伤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更严重的伤害,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伤方,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

4、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以转帐方式支付给医院的;

5、交强险医疗费有责赔付限额为:10000元;

6、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元;

综上,就是对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问题的相关阐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出于人道主义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不要因为耽误治疗,后期理赔会无形加大肇事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方,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和自己费用又紧张时,及时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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