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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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12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752人看过

导读:于某受到两车夹击,因惊慌失措被汽车碾压身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于某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碾压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4514,于某吃过早饭,照常骑自行车赶往单位,途中经过一个交通非常繁忙的公交车站。当她骑至该公交车站时正好有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运卡车由于继电器发生故障,中途熄火,停靠在公交车站以西约10米处进行修理。于某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骑行,从卡车一旁经过时,王某刚好将车修好,驾车起步,而由李某驾驶的公交车也正好向右靠行,准备进站。两车构成平行之势,将于某夹在中间。由于两车的距离较近,于某顿时惊慌失措,一不小心,自行车向左歪倒在公交车的左侧中轮下。于某被公交车的车轮碾压,当场死亡。


法院裁判:行为人按各自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货车停在距公共汽车站10米的地方,影响了自行车正常通行和公共汽车进站,而且在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直接威胁骑车人的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公共汽车向右靠行,准备进站,虽属正常情况,但李某事前发现右前方停有货车和自行车将要超越,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却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说法:三方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被害人于某是倒在公交车的车轮下被碾压致死的,但是导致被害人倒地的原因则是由于两车的夹击,使被害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惊慌失措倒地被轧。因此责任主体应是公交车一方和厢式货车一方。于某在骑车时看到厢式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只能从货车的左侧越过,而公交车又从于某的后面赶上来并超越,这时货车也启动了,这些都是于某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不适用过失相抵。

由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两辆机动车,所以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公交车站附近公交车、行人聚集,交通状况复杂,王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停放在距公交车站仅10米的地方,使附近情况更为复杂,且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其行为威胁了骑车人的安全,存在过失。但是他起步时公交车并未超车,他也无法预见到公交车会在有行人临近时仍然超车,因此他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是在明显看到了于某与前面的货车一左一右距离很近的情况下,仍然从于某的左面赶上,而且十分逼近,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于某处于夹击中的心理恐慌状态因此公交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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