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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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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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责任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505人看过

信托贷款用途一般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解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申请用于如材料购买、支付货款或支付到期债务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文件或依据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申请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或其他建设项目,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固定资产的贷款。

改变贷款用途的认定方式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本案属于支付到期债务,系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属于改变用途。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是,本案中,贷款用途没有变更,所以,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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