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甲因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但是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但是因交通事故,肖甲的父母、妻子以及两个女儿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计六十五万。肖甲生前钱张某十万元借款,因此张某起诉肖甲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女儿并冻结交通事故赔偿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
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即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所得的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2、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故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丙的财产,不应作为肖甲的遗产。张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肖甲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
3、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只是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4、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此肖甲的父母、妻子、儿女不承担本案的偿还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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