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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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615人看过

一、青少年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最多判5年)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上文对青少年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随意殴打他人导致轻伤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犯此罪并造成恶劣后果的最高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生活中,青少年需要好好教育,不能因为一些小事就和别人打架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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