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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口头遗嘱是非多,口头遗嘱什么情形有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继承 |471人看过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除了自书遗嘱外,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口头遗嘱什么情形有效?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母亲口头遗嘱是非多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居住的是单位分配的公房,实行房改后,王女士将此房购买并于2000年将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尽管三个儿子十分孝顺,但王女士与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因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她多次口头表示要将其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后,二儿子起诉要求按照王女士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他所有。
法院审理:口头遗嘱无法认定
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
律师说法:口头遗嘱什么情形有效
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对于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以上就是母亲口头遗嘱是非多,口头遗嘱什么情形有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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