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下午4时许,黄梅县梅川镇居民张某在遭到多名讨债公司人员的辱骂后,愤然拿起电话报警。据张某介绍,这次已经是讨债公司第15次上门催讨债务了,他们一家人被逼得无路可走,才向警方求助。张某说,其儿子张成在武汉某大学上三年级,今年春节回家时才告诉他,去年下半年,儿子经同学介绍购一部手机,该手机店要求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和亲朋好友电话及住址,便可贷款买到手机。当时张成便在手机店贷4000元钱,并打下欠条约定,利息是一天0.2元至0.5元不等。事后由于没能及时还上,再次向其它网络平台贷款,不到一个月,从最开始的4000元很快就翻到几万元。张成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几个月没有还上,很快就翻到几十万元。学校放寒假,多个债主催债找上门。为了让儿子顺利完成学业,张某一家人四处筹款,凑足15万元,还了几家上门的债主。可是开学不久,儿子又被人上门追债。为了让儿子再次回归校园,家人变卖了部分家产,又为其还了5万元高额贷款。
8月19日债主再次上门,并拿着一个3万元的借条来家里要求还款,由于家里已没有钱,张某遭到这伙人的不断羞辱,正常的生活被搅得不得安宁。接到报警后,武穴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发现讨债者存在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因获利数据信息发生地在武汉某辖区,武穴警方正在汇总材料和视频证据移交武汉警方依法处置。
要债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拘禁罪
为索要合法债务,将债务人或其亲属及相关人员扣押,非法被扣押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
为索要合法债务,暴力、殴打债务人或其亲属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债务,非法进入、搜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在遇到经济债务纠纷时,一定要通过司法渠道,依法化解纠纷、追偿债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受人怂恿使用暴力,变合法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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