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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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介绍信进清华5人均被拘留 伪造公文情节严重可获罪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735人看过

近年来,清华、北大“校园游”已成为中外游客首选北京高校参观游览场所。据统计,2017年暑期共有43万余万名中外游客到两所高校观光游览,人数创历史新高。记者了解到,自7月“校园游”开始后,北京市公安局内保部门每日派两名民警到两所高校进行“实名制”巡视指导,针对往年较为突出的“黑车”、“黑导”及“大人流”等校内秩序类问题,指导两校保安员按照高于常态50%以上的人数标准上岗执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校内标志性建筑、景观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巡视看护,并对无照出租自行车的摊点和兜售小商品的游商集中进行清理。同时,属地分局全面强化了对校园周边的治安巡防,对重点区域、复杂路段加派巡逻车组。在进出人流集中的校门各安排不少于两个巡逻车组强化秩序维护。“校园游”启动以来,属地分局科学部署打防力量,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校园游”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交管部门针对“校园游”强化了专项交通疏导措施。在交通状况相对复杂、车流量较大的清华大学西门、北京大学东侧门分别采取“1+8”、“1+4”勤务模式,加大游览高峰时段的区域交通疏导力度,严防了机动车违章停放、大客车停靠门区上下客等行为。针对部分无证车辆跟随有证车辆强闯校园的情况,在车辆入口处设置两道伸缩门,以达到“双重阻拦”效果。而有些人看中这个商机,收费带人进校园。据了解,暑期北京警方在校园周边依法拘留扰序人员30人,清理非法游商30人、呲活揽客人员12人,查扣非法运营车辆53辆。

伪造公文情节严重可获罪

校外人员使用伪造的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介绍信欲带4名游客入校,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校园的正常秩序和参观环境,伪造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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