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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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一、《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调查核实,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与您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并且单位也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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