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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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谁来付?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547人看过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很多时候对伤者作出了救治,对肇事者进行了处罚之后,大家就会遗忘肇事车辆。其实对于肇事者而言,此时肇事车辆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而要是在保险范围内的话,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这就可以说是在处理肇事车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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