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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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需要哪些?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年需满22周岁、女年需满20周岁即可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以及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史。

以下几种情况不具备结婚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1)已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并且没有终止婚姻关系的人,这种人不能结婚,结婚即犯重婚罪。

(2)男性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未满二十周岁,无法办理结婚证。

(3)患有生理缺陷、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亲人结婚不允许,依据法律,近亲结婚,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并不是不能结婚,但结婚前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对方,经过对方同意后,才可结婚。如隐瞒自己生理情况,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材料、证件

1、登记双方的常驻户口簿、及双方身份证。

2、单身证明(以当地婚姻登记处为准)。

3、双方提供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可当场拍照)。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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