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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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要支付保密费?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88人看过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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