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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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648人看过

一、责任的划分

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应以何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准确掌握归责原则是法官正确理解侵权法的价值取向、妥善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近两年,铁路法院受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且诉讼时往往伴随“四多”的现象,即死亡重伤人数多、财产损失数额多、请求赔偿金额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多。而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归根结底是对归责原则的理解存在分歧。

归责原则究竟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呢?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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