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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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是怎样的?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442人看过

【人身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是怎样的?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 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①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② 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③ 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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