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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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机关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人看过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相关知识: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相信大家从上面的文章中已经清楚知道了刑事拘留的实际执行机关是哪个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可以决定采取刑事拘传措施的,但实际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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