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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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407人看过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反担保的法律适用,没有另外作出规定,都适用担保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反担保责任从什么时间或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责任,与担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属性等,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没有实际承担责任,反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期间在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前即结束,则反担保失去了法律意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如果反担保协议约定了担保期间,就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所约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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