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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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问题的缘由是什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673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问题的缘由是什么?

  具体而言,伤残鉴定中错鉴” “假鉴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鉴定等级决定赔偿额。由于以伤残等级为依据的伤残赔偿金标准逐年提高,伤残鉴定结果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有决定性影响,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不惜利用各种人情关系,提高伤残鉴定的等级,从而获取高额赔偿。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某些鉴定人也乐于接受单方委托,标准放宽,评级靠高不就低。这样就造成大量伤残鉴定意见与鉴定标准不符,导致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等级持怀疑态度。

  二是鉴定具有一定主观性。伤残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相应客观材料作出鉴别、判断的主观说明。由于鉴定行为本质上属于是主观说明,因此意见难免存在一定出入。实践中,不少鉴定意见经重新鉴定后被推翻,往往被认为是不同鉴定人间经验认识的差异。某些鉴定人也借口主观判断作出瑕疵鉴定,使之成为自己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三是鉴定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投诉,时常以属于专业技术范围为由模糊处理或是不予处理,导致监督管理往往落不到实处,对大多数伤残鉴定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也难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实质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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