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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498人看过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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