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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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465人看过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细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坚持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程度。影响较为宴会总的,其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拟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渡、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出一定的精神损害金就可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制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数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例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可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椰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相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陪茶馆内有关法律问题也将得到不断完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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