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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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354人看过

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A.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B.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C.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书面申请条件: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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