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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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414人看过

交通事故与工伤,本来不能混为一谈,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由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每当此时,当事人往往顾此失彼,不能够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实际,谈一下当事人应如何正确维权。

一、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2种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机动车伤害的;(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出现上述情形,便构成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

二、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和其单位应该怎么办?

(一)受害职工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根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若肇事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职工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调解终结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要特别注意,别错过1年的申请时限,以免使权益受损。

三、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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