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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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遭遇机动车事故,索赔时应提供什么证据?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298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3.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医疗发票

   4.鉴定费发票

   5.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

   6.受害人工资证明

   7.护理人工资证明

   8.处理交通案件的费用

   9.营养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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