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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471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八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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