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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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驾驶员租赁发生事故如何定责?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690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出租机动车,为光车出租。

  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使用人的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他人损害的,使用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机动车使用人在指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注: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通常是基于合伙、担保、承包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其提供担保。由于甲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丙基于为其提供担保而负连带责任,因此丙有清偿甲欠乙债务的义务,在丙清偿了欠乙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丙有权向甲进行追偿。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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