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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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银行抵押的房屋,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

作者:钱嘉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5次举报
2018-06-29


案情简介:20169月,曹甲、曹乙与华某、马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曹甲、曹乙购买华某、马某位于常熟某小区房屋。合同约定20173月底之前完成房产过户,因房屋有银行抵押,故亦约定了华某、马某应在过户之前还清贷款。合同签订后次月买卖双方办理了网签。曹甲、曹乙按约支付部分房款,后至20173月底,华某、马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亦未还清。曹甲、曹乙诉至法院要求华某、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过户手续,并将银行追加为第三人,要求银行在曹甲、曹乙代华某、马某清偿贷款后,协助办理注销抵押权手续。

合同法对于继续履行的规定,主要出现在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07条可以看出,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一方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守约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曹甲、曹乙按约履行支付部分房款,其作为守约方有权要华某、马某继续履行合同。

110条规定了继续履行的三种例外情形。结合本案,本案诉争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曹甲、曹乙代华某、马某清偿银行贷款,涤除抵押权后,也就排除了银行抵押权对于所有权变动的限制,也就不属于合同法110条不能强制履行的三种情形,也就是说,代为清偿贷款后,可以强制履行。当然,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本息是冲抵部分曹甲、曹乙应付购房款的。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办理网签手续,也是法院是否支持强制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在原告代为清偿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本案房屋已通过执行程序完成过户


钱嘉庆律师,江苏常熟人,第六届常熟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钱嘉庆律师承办涉及数千万元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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