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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王XX与张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王冬青 | 点击:2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委托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何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借款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日,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两被告出借15000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XX、何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X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虽将款项支付给何XX,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能够证明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还款,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欠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8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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